日前,国内苹果开发者和律师专家团队召开苹果应用市场反垄断集体行动说明会,会议分析认为苹果公司运营的应用商店App Store涉嫌违法、侵权并存在垄断行为。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蔚透露,将在8月8日下班前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寄出举报函和专家报告。
据悉,早在今年4月16日,达晓律师事务所就对外发布了《关于召集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的开发者采取集体行动的公告》,拟发起针对App Store的涉嫌违法和侵权行为的集体行动。林蔚指出,自4月公开召集开发者响应此号召以来,一共有28家国内应用厂商提供了苹果涉嫌垄断的相关证据,其中有些是一线厂商。
林蔚表示,其实,早在两年前,苹果App Store在国内的运营中就存在竞争法的相关问题。比如,某在线K歌的应用程序仅仅因为受到了美国三大唱片公司其中一家的笼统投诉,恰好这个应用程序由于更换邮箱而没有在三周内回复苹果,就被苹果突然下架;最终,该应用程序向这家唱片公司支付许可费后才在App Store重新上架。
据介绍,苹果公司主要是依据《开发者协议》3.2(f)条款作为下架应用的依据,但条款的适用较为抽象,最终导致下架程序不透明、开发者的申诉无法被妥善解决等问题。很多在2017年3月被下架并立马申诉的用户,甚至是在2016年被下架的用户到现在依然没能得到苹果公司的明确回应。
对用户群庞大的应用程序而言,由于苹果公司对应用程序的下架仅做内部邮件通知,应用突然被下架很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内App Store排名优化服务平台ASO100的数据显示,近两年中国区App应用下架问题非常严重。2016年8月至10月,有超过3万款中国区应用程序被下架,其中不乏中国开发者上传的知名应用程序。2017年6月,苹果公司共下架应用89205个,占总应用量的4%左右。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至今有近30家开发商,涉及包括汽车之家、今日头条、一直播等近60款热门应用程序曾遭下架处理。
此外,备受争议的“苹果税”问题也引发了苹果开发者和律师专家团队的关注。早在今年4月,苹果与微信之间就掀起了“打赏抽成”之争。当时,苹果就应用内打赏该不该抽成的问题,与腾讯旗下的微信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按照苹果方面的想法,其坚持要获得所有第三方开发者应用销售收入的30%,开发者获得剩下的70%。但微信方面认为,打赏不应该归为内购商品,双方对此争执不休。最终,在与苹果协商无果之后,微信一气之下直接关闭了iOS版赞赏功能。
不过,这依旧无法阻止苹果公司在中国打击赞赏功能的系列行动。2017年6月10日,苹果公司发布的《开发者条款》规定:手机用户在App软件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按照规定,苹果公司将按照打赏价值的30%向iOS端原创作者收取抽成。如果不接受这一安排,或者应用内有隐藏的其他付费方式,苹果将对应用做下架处理。考虑到苹果强大的统治力,包括知乎、微博及各直播平台在内的诸多应用只能选择妥协。
根据以上内容,达晓律师事务所认为,苹果公司在运营App Store过程中可能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的法规、规章的行为,存在损害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运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可能。
具体来看,苹果公司运营的苹果商店在该相关市场涉嫌的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拒绝交易,表现在单方面下架中国开发者软件,不给予具体的合理解释;二、差别待遇,对待中外开发者诉求处理效率不同,部分规定无中文;三、附条件交易即搭售,表现在应用内消费只能使用苹果支付;四、定价过高,主要集中于苹果对电子服务行业收取30%及不等的抽成。
据了解,截至发稿,达晓律师事务所已正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提出举报,请求执法机构对苹果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苹果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苹果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对此,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及竞争法专家吴汉东等组成的专家团表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行为之情形,受害方竞争者可以向工商总局、发改委等部门投诉寻求救济。根据苹果公司行为的反竞争效应,救济的效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iOS系统应当向非苹果公司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开放,除非苹果公司有切实的证据证明某个应用程序销售平台存在安全隐患。
2、iOS系统应当向第三方支付系统开放,除非苹果公司有切实的证据证明某一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3、苹果公司应当就下架应用程序乃至开发者账户封号的行为向开发者提供具体理由,并对申诉、恢复上架和解除封禁提供救济措施。
4、对于智能终端用户直接向数字内容提供者进行打赏的行为,苹果公司应当纠正其在《开发者条款》中的定性,应当将之定性为赠与。
5、苹果公司对哪些类型的服务收取30%的提成和哪些类型的服务不收取30%的提成应当具体、明确,并说明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6、苹果公司应当就其收取30%的提成说明定价的合理理由,如果没有合理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应之救济程序中予以调整降低。
7、苹果公司应当就其应用程序销售市场在中国提供的服务,设立中国实体,满足中国对互联网的法律要求,满足中国对竞争行为的监管要求,并提供满足中国开发者和消费者交易习惯的语言和工作程序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