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要求,企业在2017年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齐有关单证后,最迟应在所属期201803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即4月18日前)及时进行退税申报,逾期不能申报退税。未在2018年4月18日前按规定申报或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在此,税务部门特别提醒:根据出口企业2017年度出口报关单信息以及出口退(免)税申报情况,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在2017年3月31日的月度反馈数据包中一并反馈出口未申报提醒数据,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升级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收反馈数据(含出口未申报提醒数据),并及时核对,防止超期漏申报情况的发生。(苏报融媒记者 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