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公司谎称破产企图逃避执行,没想到法官跨省“追击”不放弃,企业负责人慑于法律威严最终全额履行。常熟法院执行法官日前成功跨省异地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乙公司结欠甲公司货款51万余元未付,甲公司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乙公司仍未能按期付款。今年5月,甲公司向常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官立即向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乙公司不但不履行,反而多次打电话给甲公司,称公司即将破产,没办法支付货款,只能将一些旧设备抵债给甲公司。着急万分的甲公司请求法官赶赴异地执行。法官立即出发前往乙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经过五、六小时车程,法官到达常山县并立即展开调查。在了解到乙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其房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后,法官及时赶赴银行查询乙公司账户情况并成功扣划35万余元,由于当天时间已晚来不及查封房产,法官便通过电话联系乙公司老板叶某第二天见面。第二天一早,法官办完房产查封手续后赶往乙公司,在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向工作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后,法官找到叶某并将其带至当地法院。一路上,叶某一直辩解称公司是因经营陷入困境才没有付款。执行法官告知叶某,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们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叶某听到后果如此严重,心理防线开始松动,慑于法律的威严,他付清了结欠的余款,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