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能给生活增添乐趣,但不文明饲养行为却能产生不必要的纷争。9月30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遛狗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恶霸犬的主人被判承担动物饲养人的侵权责任。
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市民戴某用牵引绳牵着其饲养的恶霸犬站在某商店门口,恰巧遇周某用牵引绳牵着其饲养的泰迪狗在散步。两狗相遇,不知何故竟发生冲突。恶霸犬因体型较大,在冲突中占据优势,并将泰迪狗咬伤。周某立即送泰迪狗到就近的宠物医院进行救治,但爱犬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泰迪狗还咬伤了周某的中指。周某和戴某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周某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自己购买、饲养泰迪狗的费用及医疗费,再加上自己治疗受伤中指的各项费用,合计近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饲养的动物造成周某饲养的动物死亡的损害后果,饲养人戴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周某在遛狗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过失,可依法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认定周某自负20%的责任,戴某承担80%的责任。
对周某遭受的损失,承办法官走访了周边的宠物店,结合周某饲养动物的品种、一定饲养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泰迪狗死亡时的市场价格为1200元。对于周某主张的医疗费,虽系其被自己饲养的泰迪狗咬伤所致,但考虑到泰迪狗被恶霸犬咬伤后神志不清,在不能作出正常判断的情况下,咬伤自己的主人,与恶霸犬先前的撕咬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周某的该项损害亦予以认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00余元。
今年8月24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及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作出详尽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文明饲养动物,应成为公民的基本素质。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可以宠爱,但必须严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和影响他人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饲养人、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厉昱中 陆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