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太仓公安交警高新区中队民警接到110报警称,在太仓市五洋路金仓华府边,有一名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具体情况不清。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电动车横躺在马路中间,一名女子待在路边满身酒气。通过调取监控,民警发现该女子起先行驶在马路中间,后又歪歪扭扭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期间有过往的车辆及时发现了女子并做出避让。没过多久,女子又忽然从车上摔落至路面,不久女子自行爬起,来回在马路两侧跌跌撞撞行走,所幸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这名女子张某的血检结果为236/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对张某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酒醒之后,张某对其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盲目驾驶行为表示十分懊悔。
大家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过大多数人也有一个误区,总以为“车”仅指汽车和摩托车。其实并非如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是违法行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提醒:酒后驾车,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很危险,同时对路面的车流安全存在巨大隐患。我们有保障自己安全的权利,也要尽到保障他人安全义务,文明驾驶,谨记不要酒后驾车。(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