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你对前期发放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个人50元的行政处罚。”
7月1日
在相城大道和渭中路交叉口的沿街商铺
渭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区城管局
对存在生活垃圾混投混放
且未按时整改的经营户开具了处罚罚单
6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部分餐饮场所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多家经营户存在生活垃圾混投混放的现象,当即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
7月1日
执法人员对要求整改的经营户进行复查
发现其中多家已经整改
但是仍有1家经营户仍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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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罚单。当事人无异议,接受处罚。
“
据了解,这也是《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渭塘镇商户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处罚的首张罚单。
”
在督促商户做好垃圾分类的同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还深入居民小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督导,坚决依靠法治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展开。
这里,小渭要自此提醒大家
根据6月1日正式施行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进入“垃分时代”
这些,你要了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