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李某平与唐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相关债务,我愿意为其担保。”小李没想到当初为“父亲”李某平借款做出的担保承诺,会让她成为被告。日前,苏州两级法院先后判决,小李要为这笔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老唐和李某平认识后不久,李某平就以介绍工程为由,多次问老唐借钱。起初就借一两万元,后来越借越多。于是,老唐就跟李某平坐下来,对了账,把所有借款加在一起,让李某平打了一张借条。为了增进李某平的信任,李某平说这笔债务可以让其“女儿”小李来作担保,并出具了有小李签名的担保书和借条。
担保书上写着:“我父亲李某平与唐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及相关债务,我愿意为其担保。小李”。借条上也书写有“担保人:小李(如借款人未还由我偿还老爸借款)”等字样。
后来,由于李某平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老唐把李某平和小李一并告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虎丘法院查明:小李把自己的身份证邮寄给李某平,明确其愿意给李某平和老唐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李某平归还老唐借款1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李某平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且对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小李向老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平追偿。
一审宣判后,小李声称自己其实并不是李某平的女儿,没有“代父还债”的义务,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李对二审法官说:“我和李某平是十几年前在火车上认识的。我到苏州就业时,李某平对我照顾有加,我前几年就回老家了。后来他打电话给我,说要问别人借点小钱周转做生意,过年就还掉,让我自称是他的女儿。我这才按照李某平的要求邮寄身份证给他。”小李说,自己确实有为李某平担保的想法,但并不清楚李某平总共借了多少钱,还以为是一两千元的小钱,没想到借了这么多。
老唐则向法官反映,“我给小李发过短信的。她一直说自己和李某平是父女关系。”借条出具后,小李曾向老唐发送短信,内容为“唐总:你好……这次的借条十二万,是我签字担保的,请你放心,愿你们合作愉快……”
法院认为,虽然小李对涉案担保书和借条上的签名予以否认,但小李认可自己曾向老唐发送确认自己“对李某平债务提供保证”的短信,因此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赵艾)